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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補助97學年度第2學期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機構)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身心障礙幼兒經費,及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經費乙案,請各園(所、機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 |||
c08-54338 | |||
特教科 朱韋憶 | |||
2009-02-11 ~ 2009-02-18 | |||
一般通告 | |||
本文件為網路通告,正式公文後補 | |||
公立幼稚園、 私立幼稚園、 | |||
1234325022_97家長教育經費5000 表件2-1 (104960) bytes 1234325022_97幼托機構 表件1-1~1-5.do (106496) bytes 1234325022_97-2收件時程表.doc (30720) by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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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育部補助97學年度第2學期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機構)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身心障礙幼兒經費,及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經費乙案,請各園(所、機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8年1月22日台特教字第0980014044號書函辦理。 二、97學年度第2學期本案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1年9月2日至95年2月28日(含)前出生)接受學前特殊教育,每招收1名,就讀1學期,補助該幼托園所(機構)經費新台幣5,000元整。同一兒童上下午就讀不同幼托園所(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二)家長:其子女為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2年9月2日至95年2月28日(含)前出生)且就讀於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者,每就讀1學期,發給新台幣5,000元整。 (三)前項補助款不得與幼教券、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臺中縣身障幼兒學雜費補助及社政、民政單位發給之相關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與政府部門不同性質補助款重複請領,惟合計請領總額不得多於應繳費用,相關資料請先進行比對排除無誤後再通報。 三、各園(所)應先檢附以下資料(以單面A4紙規格分開填寫),並於各區收件期間專人現場送件辦理(請自行留存影本),公立幼托園所請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員朱韋憶小姐彙辦。 屯區:3月16、17日於明台中學附設幼稚園。 海線:3月16、17日於本縣海線特教資源中心(公明國小內)。 山線:3月19、20日於本縣特教資源中心2樓(豐原國小內)。 (一)立案幼稚園(幼教機構): 1. 機構經費之電匯切結書(請黏貼園(所)存摺影本)(表件1-1) 2. 機構領款收據(表件1-2) 3. 機構申請表(表件1-3) 4. 機構印領清冊(表件1-4) 5. 身心障礙幼兒基本資料(表件1-5) (二)家長: 1. 家長教育經費之電匯切結書(請黏貼園(所)存摺影本)(表件2-1) 2. 家長教育經費領款收據(表件2-2) 3. 家長教育經費申請表(表件2-3) 4. 家長教育經費印領清冊(表件2-4) 5. 身心障礙幼兒基本資料表(表件2-5) 四、為配合早期療育政策,提升身心障礙幼兒發現率,本案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由聯合評估中心及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97年9月1日以後開立)」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八條規定,身體病弱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認定應予特殊教育之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幼兒。 五、舊生(97學年第1學期核定在案)如原持有之證明文件仍在有效期限,請 貴園(所)專責人員於98年2月25日至送件前逕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http://www.set.edu.tw/setnet/reg/login.asp),完成個案通報手續;如有新增個案須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後另函通知,再依核定文號完成通報程序及經費申請手續。 六、貴 園(所)若對教育部特教通報轉銜系統及經費申請之操作有困難,請逕洽本縣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電話:26150963轉114或115)。 七、為配合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作業,請把握時效,逾期、資料不全者及未完成通報系統資料登錄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受理,並請各園(所)加強特教相關事宜之宣導,以免損及幼兒之權益。 八、隨函檢附以下資料,或至本縣教網(http://www.tcc.edu.tw/教育處文件佈告欄)下載: (一)機構申請之表件(包含機構電匯切結書、機構領款收據、機構申請表、機構印領清冊、身心障礙幼兒基本資料表各乙份)(如表件1-1~5)。 (二)家長教育經費申請之表件(包含家長教育經費電匯切結書、家長教育經費領款收據、家長教育經費申請表、家長教育經費印領清冊、身心障礙幼兒基本資料表各乙份)(如表件2-1~5)。 (三)各區受理收件時程表。 |
列印時間: 2009-04-13 12: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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